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正确把握严明纪律、严格执纪执法与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工作失误、激励担当尽责的关系,切实营造恪尽职守、勇于担当、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可以免责的,即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1.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工作出现非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有关要求,激励保护基层干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性,按照科学精准稳慎有效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把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立足实际、区别对待,善于把握好度、把握好政策、把握好差异化要求,防止执纪粗放和问责简单化、片面化。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的界限,科学精准稳慎有效监督执纪问责。 1.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轻微过错,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检举控告人(举报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举报人确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而发生错告的,不得作为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承办部门可以对举报人进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自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湖北长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积极响应黄石市政府和股东单位的号召,公司全体党员干部、年轻骨干们“就近下沉”,在各自的“阵地”上靠前冲锋,让党旗在一线高高飘扬。